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筑工程施工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参照工期定额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缩短工期应当科学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工期所增加的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