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