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在爱卫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爱卫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三)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村和卫生单位活动;
(四)组织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六)指导农牧区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七)组织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