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在爱卫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爱卫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三)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村和卫生单位活动;

(四)组织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六)指导农牧区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七)组织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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