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贪污贿赂、泄漏国家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