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