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压案不查的,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或者泄露控告、举报内容、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