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建议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对建议和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控告、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