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