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超越管理权限批准挖掘、采集、运输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地质遗迹的;
(三)不及时提出地质灾害预报的;
(四)不按规定编报地质环境状况报告而影响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发布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