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分布在已建立的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由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管理,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