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