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文物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玩忽职守造成交河故城遗址损毁或者文物流失的;(三)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