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交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牧、耕种、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

(二)非法采集地表文物;

(三)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攀登、张贴;

(四)在未开放的区域进行参观旅游;

(五)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文物进行拍照、拍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