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九)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