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