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技术贸易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成本及智力劳动的强度、技术成果的使用范围、工业化开发难易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等,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