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开办技术贸易机构或技术经纪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技术贸易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变更或撤销,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