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