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师或通过学校向教师安排布置学校正常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任务,不得向教师或通过教师向学生摊派财务或劳务,不得向教师或通过教师向学生强行推销、订阅书报、杂志、学习资料及其他用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