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教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不低于在职教师工资总额的2%在年度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