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商品交易市场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环保、卫生、物价、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