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市场开办者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市场管理和市场统计制度,并指导实施;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依法对合同实施监督,应争议双方要求调解市场内的经济纠纷;

(五)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六)履行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