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监督市场开办者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市场管理和市场统计制度,并指导实施;(三)受理消费者投诉,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四)依法对合同实施监督,应争议双方要求调解市场内的经济纠纷;(五)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六)履行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