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有关市场经营、管理、服务及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在市场设立投诉点,设置法定、合格的免费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市场信息;

(五)加强内部管理,教育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文明管理;

(六)对市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营活动,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