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按照与经营者的约定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三)拒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