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销的食盐,可并处违法运销食盐价值2-3倍罚款,对承运人可并处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