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

其他用盐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制革、制皂、医药、染料、建筑、供热等其他工业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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