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下列涉案物品价格须由估价机构估价:

(一)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

(二)对价格确定有争议的物品;

(三)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物品;

(四)需要变卖的物品;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估价的其他物品。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对案件中涉及的上述范围的物品,必须及时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