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物品。对案件中涉及的有争议或价格不明的服务价格和无形资产的估价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