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第十条已废止估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估价人员的回避由估价机构负责人决定;估价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