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 )委会和地方兵役机关,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防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