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第十七条有效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员。 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员,由国防教育委员会从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