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员。 从事国防教育的教员,由国防教育委员会从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