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军事科学、国防科研、人民防空和地方的有关科研部门和学术团体 应当在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对国防教育的理论探讨和学术研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