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十条有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 ,分别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