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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第九条
已修改
对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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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