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防洪标准和其 他有关技术要 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河道 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