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 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