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主席、副 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