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