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