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