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第十七条有效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