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第十三条有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