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依法做好景区内的林木植被、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