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