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