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部门选址定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垃圾、粪便处理场。垃圾、粪便的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