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部门选址定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垃圾、粪便处理场。

垃圾、粪便的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