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临街店面经营饮食服务活动的,应具备上下水或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严禁乱倒污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