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粪便清运实行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其他厕所的粪便,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区内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