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并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