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